黑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五章 宣传教育第二十七条有效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对涉密涉外等重要岗位人员,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间谍安全防范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反间谍安全防范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二)本单位、本岗位面临的间谍行为风险和防范措施;(三)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四)反间谍安全防范警示教育。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