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对涉密涉外等重要岗位人员,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间谍安全防范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反间谍安全防范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二)本单位、本岗位面临的间谍行为风险和防范措施;

(三)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

(四)反间谍安全防范警示教育。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