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对教师和学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
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应当对教师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
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家安全基本常识,增强爱国主义情感;中学应当教育学生掌握国家安全基础知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高等院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系统化学习训练,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和能力。
对出国(境)学习、交流的教师、学生或者学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