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四章 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周边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员,组织开展群众性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