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依照网络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对该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保障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安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