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四章 防范措施第二十条有效除机关、人民团体、重点企业事业组织外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确定工作联系人,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