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三章 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有效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发现有关间谍行为、可疑装置等线索,应当及时通过12339举报电话、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平台、信件等方式向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或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报告,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移送或者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