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三章 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有效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国家秘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