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情况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隐瞒、推诿、拒绝。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