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三章 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有效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情况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隐瞒、推诿、拒绝。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