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文明单位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命名的文明单位给予职工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省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奖励资金应当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市、县级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奖励资金应当由命名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中直单位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奖励资金可以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各类自收自支单位及其他组织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奖励资金可以由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企业获评文明单位情况依法计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提高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向社会公布;依法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并将其作为评先评优、金融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