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文明单位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名称,合并、分立以及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命名机关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单位,应当由原命名机关重新命名;对终止的单位,文明单位称号自然终止。奖 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