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文明单位的职工奖励资金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倍至三倍发放。每次文明单位奖励具体标准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同级财政协商确定。

全国文明单位的职工奖励资金可以适当高于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标准发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