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文明单位的晋档升级,由本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初步考核后,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推荐报告,由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组织考核命名。

晋档升级未成功的,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确认,保留原文明单位称号。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