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中直、省直机关及其在哈尔滨市内所属单位的文明单位命名工作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或者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向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管 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