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

每年五月第二周为黑龙江省爱鸟周,十月为黑龙江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