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