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从事相关行为的,由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属于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