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政策和资金扶持、科研立项等多种形式,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前款规定以外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目录管理,可以进行人工繁育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由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开展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应当按照相关物种人工繁育管理规定进行。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其出逃或者因病形成疫情。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