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关市、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猎捕数量和区域,经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猎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