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关市、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猎捕数量和区域,经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猎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