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发放狩猎证:(一)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二)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三)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猎捕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