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因科学研究、调查监测、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种群调控、人工繁育等情形,需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分布、种群数量和结构等情况提出,经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