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以野生动物为主要内容的旅游、观赏、摄影、摄像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组织者和参与者不得有制造高分贝噪声、高震动、闪烁射灯、驱赶、随意投食等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