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开展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及检验检测有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