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设备器材,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检查本单位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