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发现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贮(储)存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或者扩大,向当地卫生健康及城市供水、水行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查明情况,进行抢险抢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