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发现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贮(储)存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或者扩大,向当地卫生健康及城市供水、水行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查明情况,进行抢险抢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