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从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建设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