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监测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卫生许可发放、日常监督检查和卫生监测、违法问题查处、存在问题整改等情况,建立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安全信用档案,对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记录的,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