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卫生监督、监测,有权向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了解情况,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对水质和涉水产品进行采样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隐瞒或者拒绝。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