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卫生管理制度、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自检或者委托检测记录、卫生安全自查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检测报告、进货和销售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