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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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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涉水产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效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开展产品自检或者委托检测,每批产品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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