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涉水产品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开展产品自检或者委托检测,每批产品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