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进行考核并存档。未经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