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进行考核并存档。

未经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