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可能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