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
(三)清洗、消毒前,向用户(业主)公告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后由具备资质的水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供水,并及时向用户(业主)公示检测报告;
(四)对清洗、消毒以及水质检测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
(五)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