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应当得到保证。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所需费用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经居民会议同意,也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