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居民委员会为本地区居民兴办公益事业和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需要租用公有房屋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并予以照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