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