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经审查,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废止或者撤销:
(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与地方性法规或者单行条例相抵触的;
(三)限制、减损、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的;
(四)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不适当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