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织金古城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织金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由织金县人民政府根据织金古城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