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与织金古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工作。

对在织金古城保护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