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织金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