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织金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