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织金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织金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编制织金古城保护名录。

织金古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织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织金古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