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织金古城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照明和其他设施,需要维护、修缮、改建、新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织金古城保护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向织金古城管理机构备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