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织金古城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照明和其他设施,需要维护、修缮、改建、新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织金古城保护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向织金古城管理机构备案,报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