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织金古城内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织金县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织金古城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畅通。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