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织金古城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织金古城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利用已经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传统民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发展其他产业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