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织金县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织金古城管理机构检查、督促消防责任单位和其他保护责任人依法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