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织金县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织金古城管理机构划定织金古城内机动车禁行区、限行区和单向交通区域,设置完善路障、监控和指示标线标牌,依法对织金古城内通行车辆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措施,逐步改善织金古城内交通状况。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