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织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织金古城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加强保护和宣传。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对织金古城资源进行保护性利用,完善配套设施,支持发展地方特色、文化创意和旅游度假等相关产业。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