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织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织金古城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加强保护和宣传。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对织金古城资源进行保护性利用,完善配套设施,支持发展地方特色、文化创意和旅游度假等相关产业。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