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织金古城内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经营项目目录,引导织金古城业态合理布局,给予鼓励类项目相应的政策扶持或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