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织金古城内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经营项目目录,引导织金古城业态合理布局,给予鼓励类项目相应的政策扶持或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