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织金古城内的居民依法从事与织金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展示当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开展民俗文化活动,参与织金古城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