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民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办法,弘扬织金古城历史文化。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